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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 00825398-5/2024-00041 分  类: 国土资源、能源
发文机关: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: 2024年02月23日 16:43
名  称: ​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3-11号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
文  号: 东府函〔2024〕67号 主 题 词:

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2023-11号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,拟启动东储2023-11号政府储备地的土地征收工作,现将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预征收土地的位置、范围及权属。

地块位置范围:该地块位于新龙镇225国道西侧,东至225国道,南至龙佑村委会集体土地,西至龙佑村委会集体土地,北至龙佑村委会集体土地,该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按法定程序启动土地预征收工作,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。

预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:新龙镇龙佑村委会。

预征收土地面积为:115.63亩。

预征收土地权属、地类、房屋、附属物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以现场调查为准。

二、预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:工业用地。

三、土地征收的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另行公告。

四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。该项目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为新龙镇政府。项目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土地权属、地类、房屋、附属物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确认,预征收土地所有权单位、使用权人或单位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。被征收土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权属、地类、房屋、附属物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丈量、清点确认工作。

五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、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。

六、公告期限:十个工作日。


东方市人民政府    

2024年2月23日    

(此件主动公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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